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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条规定的罪名适用条件是什么?
2024年3月25日  武汉刑事律师

刑法第169条规定的罪名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69条规定,该罪名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身份:犯罪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为之。

3. 实施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4. 损害后果: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实际造成了上市公司的重大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刑法第169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什么?

刑法第169条主要涉及的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条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

1.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3.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给上市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4.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隐瞒重要信息,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

5. 其他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刑法第169条的具体情况,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其行为可能或必然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为之;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上市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刑法第169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适用时,需严格审查行为人的身份、主观故意、具体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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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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