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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2024年3月15日  武汉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具体而言,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特征:

1. 行为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且有故意实施这种行为的心态。

3. 客体方面: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行使。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恐吓、威胁等方式,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或难以正常履行其职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中的“明知故犯”如何判断?

在妨害公务罪中,“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判断“明知故犯”的关键要素包括:

1. 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的事实有明确认知:即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履行其法定职责。

2. 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妨害性质有明确的认知:即行为人明白自己的行为将会或可能阻碍、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

3.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即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会产生妨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文虽然未直接提及“明知故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状态,即“明知故犯”通常作为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重要因素。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间接体现了对“明知故犯”的要求,规定了“明知系防控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仍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处理妨害公务罪案件时,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从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行为表现及行为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主观心态。

“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管理秩序的稳定。同时,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并支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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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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