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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 贪污罪如何辩护?
2022年4月22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

一、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

1、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2、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

二、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已经存在的犯罪事实是任何人都不能抹去的,实际上,在公诉方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有宣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本来就很小。毕竟公诉方起诉的核心条件就是有证据能证明犯罪,至于无罪辩护的技巧,所有的辩护方案都是围绕证据开展的。

贪污罪如何辩护?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而且现在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会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肯定希望为其无罪辩护,但是实际情况却有很多的不同,那么贪污罪如何辩护呢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贪污罪如何辩护

一、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上看,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将贪污罪的范围定格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要比其他的职务性犯罪的主体范围大,主要就是多出了受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中主要包括:①国家机关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③事业单位人员;④人民团体人员 ;⑤受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人员;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⑦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⑧政协会议等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八种人员都可能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

辩护技巧:对于辩护律师,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仔细、谨慎,虽然很多律师相信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普遍认为检察院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但作为负的律师还是应该更加专业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作出评判。对于上述八种情形中,①③④⑦⑧五种情形对于一般没有太多法律知识的人来讲也不存在太多地认识困难,只是剩下的五种情形认识上有的可能存在偏颇。第②种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必须是100%由国家控股的,营业执照的公司性质是国有独资,否则其成员就不当然的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有控股、部分参股与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其成员有部分可能构成贪污,但也有部分可能不会成为贪污的主体。第⑤种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出去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中受国有股委派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职工,如果虽然在股份制公司中担任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但只要它不是由国资委等国有单位委派来担任职务的就不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他贪污,则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第⑥种指的是受国有单位的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属于集体性质的村委会,受国家机关委托发放赈灾款,在发放赈灾款时贪污赈灾款,则可以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详细地分析贪污款的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涉及主体身份的一些辩护技巧,在本文后面有进一步的论述。

二、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立法精神:“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性犯罪最主要的特点,只有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单位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这也是区别盗窃罪、诈骗罪等单纯的取财类犯罪的最主要的因素,职务形成的便利,主要指主管、管理、保管、代交的便利,对于行为人所拥有的对财物的上述控制权利,通过虚开、涂改、掩藏等手段,将管理的财物秘密据为己有。

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管理的期限一般较长,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对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主体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等方便条件,就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

辩护技巧:“对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无疑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最看重的辩护点,但也正是由于太看重了这个辩护点,致使很多辩护律师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点,贻误了战机,最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审判结果。

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会在职务的职能上及职务本身所涵盖的内涵上来做文章,对于哪些职责属于职务范围内的,那些行为不属于职务范畴之内的,行为人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关系,还是自己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的特殊关系,如果是职务关系则可以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不属于职务之便。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要求,是行为人职务形成的关系,脱离职务关系不会达成所愿,这样才符合利用职务之便。所以说因为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等特殊关系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三、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立法精神:侵吞、窃取、骗取指的是通过别人不知晓的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主要表现为秘密的、不被人知的作为,所以说从行为表现上来看,贪污罪的犯罪表现与盗窃基本一致,一般多通过销毁帐册、涂改帐册、用假发票作帐的手段来达到窃取的目的,贪污罪非常典型的一点就是秘密,无论行为人用什么办法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要将财物不留下痕迹的据为己有。这也是与挪用类犯罪的主要区别。

辩护技巧:对于贪污罪来讲,这个部分不是主要的辩护点,一般的刑事律师只要明确一点那就是贪污罪行为的秘密性即可,另外就是如果占有的行为不是秘密的,是可以让别人知悉的,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等相应的挪用类犯罪,比较而言挪用类犯罪的量刑幅度要轻得多,这也是罪轻辩护的一种选择。

四、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立法精神: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不是构成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对于取材类犯罪而言,非法占有的目的却是区分本罪与他罪的条件之一,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明行为人对于财物有永久要据为己有的想法,以便对于财物的控制、支配及挥霍,在将财物据为己有之前,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将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当然的变成了自己的财物,并想长期占有,所以说非法占有目的也属于贪污罪精神所涵盖的构成要件之一。

辩护技巧:辩护律师可以抓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作为贪污罪的辩护点,这主要从时间的间隔上,行为的联系性上来做文章。鉴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上的产物,从实践中不好把握,司法机关主要以行为人的行为客观表现来甄别,主要参考的因素有:取财的目的、取财的方式、得财后的表现等,只要辩护人注意上面参考因素的把握就可以达到较好的辩护目的。

律师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根据上面的四个内容就想辩护会取得比较好的结果,但是证据确凿,只能在量刑上进行辩护。所以,需要委托律师,建议登陆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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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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