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戴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该罪必须满足4个条件,包括: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本罪的走私行为包括以下方式: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境的。
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3、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4、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7、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知识。综上,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通过未补缴应缴税额、依谋取利益为目的、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来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走私犯罪看似离大家很遥远,但我们也十分必要去了解走私犯罪的相关知识,那么,对于走私犯罪,它有哪些特殊的形式呢为您整理如下:
一、走私犯罪的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牟利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常见的走私方式有几种
走私犯罪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通关走私。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后续走私。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间接走私。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走私犯罪特殊形式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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