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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2022年4月7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研究管辖或者立法中确定管辖时所遵循的一般准则。行政处罚管辖错综复杂,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活动程序等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只有明确反映行政处罚管辖的行政目标和基本价值,即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的问题,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行政管辖建立在比较科学的基础之上,从我国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应该是行政的蛭训价值,没有效率就没有行政。行政处罚作为与行政权相联系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对大量的、经常性的违法行为,必须合法、高效才能一挥其能。讲究效率应是行政处罚中应有之举。从总体上看,保证行政处罚实现效率的环节很多,如程序、时效等,但管辖也是重要方面。我们这里讲的效率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管辖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迅速、及时发现并制裁违法行为。迅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指实施处罚的机关或者组织能很快掌握违法行为的信息,既要使检举方便、及时,也要使日常的行政管理有关情况能及时反馈。因此,根据这一原则,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主要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2.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按层级组成的,不同级的行政机关分工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层次越高,其职能中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内容就越多,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的执行内容就越多,处理具体案件和其他事务的任务就越重。根据这一特点,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就应由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来管辖。同时,考虑到案件简单和繁杂,大案和小案,以及案件性质不尽一致,因此,应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分工的均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确,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但是,行政处罚的管辖非常复杂,而且行政管理中的变化因素很大,确定管辖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一一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既要明确定职权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使大量的管辖,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也要一些行政机关在管辖上的机动权,使管辖能适用各种变化的性况,真正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佥权益。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在的问题,因国家的任何处罚法律都是有其相对应的原则的,实施法律时必须根据法律本身的原则进行实施,不能随意胡乱实施法律,否则法律将成为无效力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我们所说的管辖原则,管辖原则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管辖原则,才能正确有效的实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佥权益。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此《行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包涵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我们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同时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有效地、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又对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精神,行政处罚法还作出了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这实际上对对职能管辖作出的规定。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如此,各行政机关都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行政处罚权是的行使行政权的一部分,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因此,行政处罚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依职权进行。但需要指出的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又有的不同,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对此种行政违法行为要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就不一定有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要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行政管理专业化的特点,有利于行政机关管理,有利行政处罚的准确,同时更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法律都有原则,根据原则实施法律才是正确的,否则法律不成法律,原则也不成原则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国家的基本情况制定的,制定相应法律,遵守相应原则,实施相应法律,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法律最基础的东西,遵循原则,进行法律的实施,是每个人必须这么做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大家应该也知道没收违法所得分了很多的种类,但是具体的案件是由哪个法院管辖的呢,我们还是要看看我国的法律,拿事实依据说话,才能让大家信服吧,多关心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大家都是有益的,下面马上为大家介绍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的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规定说明:

1、只有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才可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规定中出现的“等”一般都是表示列举未尽,立法给其他类型的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留下了空间,但是,作为一项新设置的特别程序,具体其他哪些性质的案件能够适用,应以立法或司法解释为准。

2、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只有在出现特定情形时才可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一种特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逃匿且采取通缉措施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关于通缉的含义,应是发布通缉令进行缉捕,不应包括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追捕措施,关于“一年”的起止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通缉的第二日起,至侦查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之日止。第二种特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死亡。这一情况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被确认的,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案件中存在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键要素。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这里的取得既包括直接取得,也包括间接取得。其他涉案财产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具体包括贪污受贿所得及其孳息,挪用公款投资产生的孳息、来源不明的巨额资产、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以及行为人的行贿资金等等。违法所得被无偿赠送第三人或归还非法之债的,仍然应当予以追缴。

4、满足上述三项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而不是“应当”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对于适用范围内的案件是否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察机关具有酌情决定权。鉴于设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挽回经济损失,应以涉案财产数额作为衡量的主要因素,只有应当追缴的涉案财产较大时,才有必要启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范围的相关知识,具体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法院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通过的介绍您是不是觉得特别复杂但又特别清晰呢,其实当我们普通老百姓遇到法律的问题还是要咨询我们的,这样能让您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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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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