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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根源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相关程序时限浅析
2022年4月7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我国职务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根源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同时西方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逐渐侵入并影响着国人特点是青少年,经济制度的大变革使人们的心理燥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同时西方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逐渐侵入并影响着国人特点是青少年,经济制度的大变革使人们的心理燥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业说影响巨大,而未能跟上经济体制变革的政治体制不能有效地规范、防范一些的失范行为,这是构成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政治原因。另一方面,任何人的思想意识都来源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都无法摆脱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当这种具有一定倾向的思想意识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时,它本身对人们思想、意识、心灵的冲击和腐蚀也是难于阻挡的,下面,笔者将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这四个方面探索职务犯罪的根源。


  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首先,我国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无疑是受到经济体制变革的消极因素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中,经济体制改革发生的第一震荡来自于价格。改革进入"双轨制"阶段时,在巨大价差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斥巨金收买掌握原材料审批权的国家公务员,形成了能够导致依法贿赂犯罪的有利市场。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激烈商业竞争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商业竞争的残酷性必然使一些为了求得生存的企业想方设法钻现有体制的空子,进行非法商业竞争。 最后,利益分配不合理也是造成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近年来,在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的同时,社会分配机制却没有完全理顺,致使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鼓励下,一些靠投机取巧、钻体制改革的空子、贿买贿卖的人先富了起来。而绝大多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人则远没有那些投机者幸运。相比之下,经商的优厚待遇使很多国家公务员感目眩神迷,那些难耐寂寞者难免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使职务犯罪有了一定生长的土壤。


  职务犯罪的政治根源 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使中国法制的思想土壤和民众基础极为薄弱。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仍是一些部门和领导者的习惯做法。首先,监督乏力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因素之一。民主与监督是保障一个国家驶入现代化轨道的基本途径,虽然我们历来非常重视加强民主和监督制度,但毋庸讳言,由于封建特权等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特权思想严重,讳言监督、害怕监督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由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和一些领导者尚不习惯于接受监督,致使一些必要的监督流于形式。其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也是造成公务员贪污贿犯罪的根源所在。


  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职务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思想根源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思想道德价值的破灭和消极思想的滋生。当一个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无疑表明他作为国家公务员所应遵循的一切有价值的道德、理想、追求、信仰已经完全破灭,代之而起的是种种消极颓废的思想和人生观。许多国家公务在参加工作的初期,甚至是较长一段时间,都能勤奋做事,踏实做人,但时间一久,这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便会滋生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有些为革命做过一辈子贡献的老同志,在临近退休的晚年,晚节不保。这些典型事例说明,一个人道德理想的树立和精神追求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和磨砺,而消极思想却是短期甚至一瞬间发生的,思想的堤坝最容易被物欲的洪流冲垮。 其二,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虽然许多官员也自称为人民的公仆,但事实上官本位的思想仍十分泛滥。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在大量引进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西方一些腐朽没落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和颓废思想也不可避免地传播了进来,追求感官刺激、及时行乐这些在西方也已受到批判和唾弃的东西竟然成为我们队伍中某些人的时尚,严重污染了一些国家公务员的灵魂。


  职务犯罪的文化根源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曾长期占有统治和支配地位,是辅助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力工具,影响了两千多年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宗教乃至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其表现方式为:1、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政治世俗化、生活政治化,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愈加严密和强大,因此,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官吏实际上拥有贪污受贿的一切条件和机会,这正是中国历史上"富"与"贵"能够合一的根本原因。2、中国士大夫的最高理想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齐家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结合的过程,实则也是儒家文化世俗化的过程。士大夫的最高理想与其说是修、齐、治、平,还不如说是为一种世俗的理想:读书是为了做官,做官是为了发财。所谓"学而优则士",正是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现象。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相关程序时限浅析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程序;时限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部门,在程序上比较复杂。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多长时间判决常常不能明了。本文从刑事案件相关程序的时限上着眼,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初步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程序;时限   


  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部门,在程序上比较复杂。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多长时间判决常常不能明了。本文从刑事案件相关程序的时限上着眼,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部分案件会经过盘问和继续盘问的程序,主要是巡警在巡查中碰到一些可疑人员,如小偷小摸之类,另外是对于已立案案件中证据尚不充分的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的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一般的案件经过受害人或群众报案后立案。对于立案,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为了追求破案率,对部分普通案件,如盗窃、抢夺等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存在不破不立的情况,也就是说报案虽然受理了,但是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并不立案。当然,现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加强了监督,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应予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拘留、决定逮捕的程序


  拘留的时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一般为3日,最多为37日。但是现实情况中,普遍为37日,除非案件确实太简单。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决定的时限为7日。


  三、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一般自逮捕之日起为2月,但在特定情况下,经上级和省级检察院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7个月,这些情形由于手续比较复杂,一般的案件很少进行延长。大多数案件自逮捕后2个月内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使公安机关确实还需要继续侦查的,也通常采取先移送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延长侦查时限。当然这会占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对检察院来说,宁愿公安机关在正式移送案卷前将证据查实一些,否则,若在移送之后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证据再让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会更加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预期的效果。


  当然,对于侦查未果或者虽然确定了嫌疑人但未抓捕归案或者未对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侦查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时,听到受害人说,嫌疑人由于跟公安有关系,所以公安立案后迟迟不予侦查,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这可分三种情形:一是受害人的认识跟公安的正常办案程序有偏差,一些案件不一定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公安可能已经进入正常侦查阶段,只是还没结案;二是确实存在案件积压的情况,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证据收集上的困难,需要司法鉴定等等,也可能是办案人员办事拖沓,但与腐败无关;三是如受害方所想的,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如果是前两种情况,当事人只能等待或者催促办案人员;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又有比较确凿的证据,可以控告办案人员。


  四、审查起诉的时限


  根据刑诉法,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也就是总共1个半月。但是如果案件需补充侦查的,可以两次 退回公安机关,每次1个月,再加上每次退回后的审查时间,这样共有5个半月的时间。这5个半月的时间,基本上检察院可以灵活掌握,既可能是真的案情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导致,也有可能因检察员个人的工作安排而发生变化。


  五、一审审判程序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此外,根据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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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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