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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和执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纠纷判决执行的程序
2021年8月19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和执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信誉或财产担保,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担保成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案件暂缓执行的制度。关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是附随执行和解制度产生的,但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指,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其他原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物保或第三人保证,以约束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两者之间既有相同,又有区别,在司法实务中极易混淆。下面从一则案例入手,分析两种担保制度的区别。


  张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与王某自行协商,王某找到案外人李某为其提供担保,随后三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王某共计应付张某人民币5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给付10000元,余款从下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张某5000元,李某为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其后,王某未按约履行,张某申请法院依照和解协议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


  法院如何处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是:1、案外人向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公平自愿的基本原则,应承担相应的保证;2、担保的价值在于为债权提供保障,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担保人毋须承担,显然有违担保制度设计的初衷。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也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理由是: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担保条款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当然也没有强制执行力。2、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原执行依据未涉及担保条款,法院只能强制执行王某,不得对李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这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争议,根源是对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两种制度的混淆。故分析两者的区别、明确两者的救济途径,对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行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对此进行对比分析。


  区别一:担保主体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契约,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和解协议及担保条款并受担保条款的约束。所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是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所以,执行担保是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担保人与法院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担保人虽然向法院提供担保,但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法院不是担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区别二:设立的程序不同


  如前所述,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其与和解协议为主从合同关系,其设立的程序应与和解协议相同,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担保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担保即告成立。执行和解是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虽然没有法律授予执行法院审查的权力,但在司法实务中,执行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通常会主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但是也仅限于合法性审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如设立不动产抵押,则需要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如设立质押,则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执行担保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所以执行担保必须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又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需要与其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在此基础上,还必须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执行法院的认可为担保成立的标志。可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执行法院认可,是执行担保设立的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执行担保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执行法院应当对抵押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抵押财产的转移手续;如设立质押,质押物必须移交执行法院控制,对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出质的,执行法院应扣押权利凭证,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区别三:法律后果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成立后,即产生阻却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机关不得继续执行。但执行和解协议并非执行依据,对执行机关没有积极约束作用。执行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院对此未予司法确认,因而缺乏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基础。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其中的担保当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上述案例中,担保人李某只是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就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由于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依据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李某。


  执行担保不当然产生阻却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审查决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是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具备这两个要件,执行法院也可酌情,不予许可暂缓执行。执行担保成立后,不仅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有拘束力,而且执行法院非经法定程序和事由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和解除担保。


  区别四:救济途径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应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其中的担保条款,如果是被执行人以自有财产担保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果是案外人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没有严格、全面履行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导致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执行名义,并不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三方和解协议中担保人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担保,并不因债权人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原执行名义而无效。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涉及的是担保人而不是债务人本身,所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以担保人为被告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提起担保纠纷之诉。


  执行担保设立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逃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如果是以被执行人自有财产设定执行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财产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不能被强制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向其主张权利,只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案提起诉讼,这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不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执行担保成立后则具有强制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符合当前执行工作的优先价值取向。在明确两者的区别、厘清两者的功能后,笔者认为,执行人员应突破法院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的;囚徒困境;,积极介入到执行和解的过程中,有效衔接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通过法院释明、引导,使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同时具备执行担保的条件,则担保人需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有效缓解当前执行难的问题。





经济纠纷判决执行的程序

  经济纠纷在我们生活中出现是非常多的,因为经济纠纷而走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率不断上升,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案件,一般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经济纠纷判决执行的程序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经济纠纷判决执行的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多久会受理


  1、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48小时内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费用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1、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2、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3、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经济纠纷判决执行的程序的内容,由此可知,经济纠纷判决执行的程序跟一般民事案件判决执行程序是一样的,第一步就是申请、然后法院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再采取强制措施。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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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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