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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坐牢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认定
2021年10月3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坐牢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坐牢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要坐牢,是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行法定原则来确定,如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已经达到了现行刑法规定的违法的范围,需要承担刑事。下面就由在本文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详细介绍。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以下的情形,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


  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认定

  核心内容:在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触犯了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受到严惩。那么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刑法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走私货物、物品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未补缴应缴税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走私罪的种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交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单位犯本罪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万元,自然人犯本罪的起刑点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万元。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武器、弹药进出境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


  所谓武器,主要是指具有较大杀伤力和破坏力作用的常规军用武器、其他类似军用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现代武器。所谓弹药,是指具有杀伤能力或特殊功能的各种枪弹、炸弹、手榴弹、爆破筒、地雷等爆炸品以及其他爆炸物。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根据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禁止核材料进出境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关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核材料是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核材料的主管部门及鉴定部门是国家核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机构。


  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假币进出境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行为。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所谓假币,根据《刑法》第170、173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伪造的货币,即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冒充真货币的假币;二是变造的货币,即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票张数量而制成的假币。实践中,查扣的假币以伪造的货币为主。


  假币的鉴定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或认可的部门。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算。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本罪的 所谓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物。走私文物罪所指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是指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出口文物进行鉴定的部门是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珍贵动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野生动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用珍贵动物的皮毛、羽毛、内脏、血、骨、肉、角、精液、胚胎等制成的标本、食品、药品、服装、装饰品、工艺品、纪念品以及其他物品。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珍稀植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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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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