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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详解职务犯罪批捕提级如何保证时限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 对策研究
2021年9月3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检详解职务犯罪批捕提级如何保证时限

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



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并不意味着削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谈及规定的出台背景时,这位负责人说,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去年,中央1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以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符合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本质要求。他说:“这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规定将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哪些具体变化就相关问题,这位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最大限度强化内部监督


  规定要求:下级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同意。  解读:下级检察院在发现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需要撤销或变更时,无权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而下级机关要改变上一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  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和制约,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


  规定时限内确保案件质量


  时限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最多为14日。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之后,如何保证审查逮捕工作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解决办法:为了能让刑事拘留期限适应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已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比如,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案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调配办案人员,充实侦查监督队伍;配置必要的办案车辆和高清晰度文件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等必备的办案装备等。  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时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侦查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解读:审查逮捕决定权提级后,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难以做到每起案件都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保证逮捕质量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样,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能够达到讯问目的的,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不需要再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效缩短办案时间。


  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规定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解读: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防止错捕的最便捷途径,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


  规定要求:对下级检察院不服不予逮捕决定的,增设报请重新审查程序。  解读:上提一级后,立案侦查的检察院与具有逮捕决定权的检察院不再是同一个办案主体,增设报请重新审查程序,可以保证下级检察院对不予逮捕决定有异议时,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渠道。


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意义


  ◆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 对策研究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职务性的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我党、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因为这种特殊主体的违法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不仅干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践踏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职务性的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我党、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因为这种特殊主体的违法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不仅干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践踏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重视和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具有公务性质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规范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一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等等,其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十分复杂。


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中,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职务犯罪现象,但由于各种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权力性质,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不一样,因此在不同的社会中,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就必须认清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采取整治措施,对症下药。那么,应该如何划分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类型和表现形式是相互联系的,不同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分别属于不同的类型,而职务犯罪类型的划分又往往是以不同形式的腐败现象的共同特征为依据的。据此,我们可以把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两类:


权钱交易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的“好处”,物质利益的吸引,“捞一把”的思想大大复活了,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种形式和职务犯罪行为,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部门势头有增无减。一些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千方百计、不择手段、见什么捞什么,借以满足私欲,中饱私囊。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更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个别党政干部长年占用公物私用、私费公报、巧取豪夺。近年来,行贿的方式由过去的暗送发展到现在的高档物品甚至现金,行贿主体由过去的个人、私企到现在的国营、集体企业;行贿的对象由过去的一般工作人员发展到现在的领导干部,甚至是相当级别的高级领导干部。这种现象,在党政干部中是极少数,但其绝对数并不少。2000年,全国法院系统依法判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17931人,其中省级以上公务人员3人,地级公务人员 52人,县级公务人员350人。


严重渎职型


长期以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1、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2、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不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影响乃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有的领导,在引进国外技术时,不懂实情,盲目引进,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3、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向我们昭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氛围下,职务犯罪总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要有效地防治职务犯罪,还必须清楚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特征。


影响的广泛性


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现象只发生在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和极少数基层组织中,而且目前社会上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涉及面很广,甚至在执法、监督部门中也较多发生。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45113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职务犯罪变成了某些人“发财致富”的窍门,变成了一些企事业单位解决物资短缺和冲破现有规章制度束缚的手段,变成了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借以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为其亲属直接谋利益的途径。目前职务犯罪现象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牵动着各个领域中各阶层的千千万万的人,因而变成了一种普遍而严重的社会疾病。


隐蔽性与公开性同时并存


在“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过程中,往往是双方得利,两厢情愿,无人揭发不易暴露,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目前,公开、半公开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多,有些人私欲胃口越来越大,谋私的胆量也越来越壮。他们不仅偷偷摸摸地隐蔽干,而且还以各种借口堂而皇之公开搞,如为单位谋私说成“有偿服务”,把行贿收回说成是“搞活经济”。


经济领域情况严重


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钻法律和体制的空子,企图为个人和小集团牟取暴利。有的利用经管项目、工程、资金等的权力,处处“揩油”,甚至发展到索贿受贿,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分子具有贪婪性


在职务犯罪分子当中,有的所追求的是要在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各种特权,还有的企图利用一切机会和条件去“发大财”,并为此不惜冒各种风险。有的竟然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胃口越来越大,追求金钱、享乐的欲望日益膨胀,贪污受贿动辄上万元,甚至几十万,数百万元的大案也呈上升之势。


单位、集团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个别掌握一定权力的单位或小集团,为了满足其局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所掌握的项目、审批、处罚等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如在查办厦门特大走私案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169人。



三、职务犯罪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究其成因,应有以下几点:体制根源。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开始纳入市场轨道,但党政机关目前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运用方式仍保留单一产品经济体制时的特征,党政官员仍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初始形态和市场经济与原有权力过分集中的旧体制相交汇,使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有了需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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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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