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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被举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算自首吗?
2021年8月19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理解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一、如何理解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2、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如在投案自首之前准备钱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才可认定准备投案。

3、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

4、上述要点必须有证据证实。

二、自动投案基本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有意识、有行动去投案自首,不管结果如何都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案件通报中写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就表明审判结果会以自首从轻处罚的标准来判。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被举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算自首吗?

被举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算自首吗自首的本质在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具体案件中,因各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投案的动机不同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具体的下文为您介绍。

  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认定一般自首的关键。犯罪嫌疑人被举报不代表司法机关就一定掌握了其犯罪证据,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必须依靠证据支持。在司法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实实在在的犯罪证据之前,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指出,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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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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