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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 我国关税税制体系构成部分
2021年10月3日  武汉刑事律师

 戴涛律师,武汉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

我国关税的基本计税方法,主要为从量税和从价税,这也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计税标准。从价税是以进出口货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时,货物价格乘以税率即得出其应纳税额。



  正是由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就是贯彻关税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能够对关税税负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因素。《海关法》第五十五条对关税完税价格做出了基本规定,它的内容是:;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海关法》关于完税价格的这些规定,是海关审查确定关税价格的基本规范。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


  关税完税价格,就是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关税的价值,或者说是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应交税款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有称为海关价格的。对于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修改后的《海关法》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这里明确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是要求关税完税价格更能反映市场的实际状况,更符合实际。因而,在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指出,正确审定完税价格是为了防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防止藉此行为偷逃关税,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实际成交价格,则将其界定为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的价格。所以,海关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格,提供证明所申报价格真实、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必要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供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同时,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正确性,也有权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关于海关估价,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是在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所以,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来审查定进出口货物的价值,即估定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关税的价值。实际上海关估价就是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组成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以下几项:货物的货价;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当包括下列费用,如果未包括的,则应计入完税价格。


  ①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②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④保险费。


  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这是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关税完税价格。


  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之后的价格。


  以上列四种价格为基础仍不能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则由海关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而由海关估定价格。


  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准予暂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物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


  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在其中包含了出口关税税额的,则应当予以扣除。


  当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海关审定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是该项出口货物的买方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纳税人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或经查明成交双方具有特殊经济关系,海关可以对申报价格不予承认,并按有关规定另行估定完税价格。一般来说,由于我国不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即使由于某种情况需要征收出口税,也是对少数商品征收并且税率较低,因此对出口货物估定完税价格相对是较为简便的。







我国关税税制体系构成部分

我国现行关税税制体系构成部分



  我国现行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共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十二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保证税收、维护正常征税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力,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等。


  减免税法规


  为了发挥税收杠杆对对外经济贸易和进出口的宏观调节作用,支持和促进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对该保留的减免税法规作了保留。目前减免关税的法规主要包含在以下法规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等。


  保税法规


  保税法规包括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制订的海关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境货物、转口贸易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等保税货物的具体征免税办法和监管办法,这也是关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好观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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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武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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